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甲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11月3日至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粉色减肥胶囊(食量减药丸)、蓝色减肥胶囊(蓝色药丸)后,明知所购减肥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西面曲明成分,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给他人食用,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63.64元。经鉴定,案涉减肥胶囊与另案处理的减肥胶囊系同一渠道销售,同类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面曲明成分。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刘某甲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11月3日至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粉色减肥胶囊(食量减药丸)、蓝色减肥胶囊(蓝色药丸)后,明知所购减肥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西面曲明成分,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给他人食用,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63.64元。经鉴定,案涉减肥胶囊与另案处理的减肥胶囊系同一渠道销售,同类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面曲明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