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严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严某某为偿还外债或应付债主,欲将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办理抵押或出售,因该拆迁安置房相关材料在其父处保管,遂通过制假人员刻制了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户交钥匙顺序号(存根)》和《离婚协议》上“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拆迁管理办公室”、“孔刚之印”和“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一枚,伪造了相关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材料,而后分别交给债权人范某某和葛某某。2020年4月8日,范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将从被告人严某某住处得来上述三枚疑似伪造的印章上交。经鉴定,范某某、葛某某所提供上述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离婚协议》加盖的印章均与原机关所提供原件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