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劉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6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利益,仍提供两套“四件套”(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号)给他人使用,并帮他人购买其朋友刘某某、何某某的三套“四件套”给他人使用。2020年7月14日,南京市溧水区居民柳某某裸聊被敲诈勒索人民币4888元,该笔钱款直接进入被告人劉某某的工商银行卡。经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名下银行卡卡内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14586元,刘某某、何某某名下银行卡卡内结算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1548元、29485元。被告人劉某某获利约人民币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