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1年5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苏E****号小型轿车,以超过规定时速的60%的速度,沿S87宁杭高速南京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公里20米宁杭高速南京收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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