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朱时超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1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朱时超伙同蔡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驾驶租来的面包车至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经一路梁山岗村附近,通过打碎车窗玻璃、扎破轮胎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存放在此处的95#汽油1820.45升、欧睿牌加油机1台、水杉牌1000L塑料桶1个。期间,被告人朱时超受蔡某某的安排在外为其望风。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355.79元,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883元。
2021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朱时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汽油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其余物品已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