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单位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从南京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出发,行使至石湫街道明觉正大街润溧超市附近路段,因靠边停车时与胡某某就车辆是否碰擦到了胡某某发生纠纷,胡某某报警,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袁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血。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单位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从南京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出发,行使至石湫街道明觉正大街润溧超市附近路段,因靠边停车时与胡某某就车辆是否碰擦到了胡某某发生纠纷,胡某某报警,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袁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