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孟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急诊门口因吸烟被执勤人员程某某、刘某某劝阻,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揪打。期间,被告人孟某某被被害人程某某制服在地,被告人孟某某起身后欲拿椅子等物品砸向被害人程某某但均未砸到,后被告人孟某某离开一段距离后又返回,将手中装有碗的保温袋甩向被害人程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程某某面部受伤。后被告人孟某某离开现场,被害人刘某某与其他执勤人员追上被告人孟某某并阻止其离开,双方再次发生揪扯,导致被害人刘某某胳膊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程某某右眼球穿通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眼玻璃体积血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右肘背至右前臂上段背侧挫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