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实际经营某有限公司期间,拖欠30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67570.69元。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更换联系方式逃匿,并与工人失去联系。2019年9月6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在该公司门口留置送达,责令其于2019年9月9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人陈某某到期后仍未支付。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实际经营某有限公司期间,拖欠30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767570.69元。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更换联系方式逃匿,并与工人失去联系。2019年9月6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在该公司门口留置送达,责令其于2019年9月9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被告人陈某某到期后仍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