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明知马某某(已判决)出售的中华(软红)香烟3包、中华(硬双中支)香烟7包、洋河梦之蓝M9白酒4瓶系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27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105元。
2019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明知马某某出售的今世缘国缘V6白酒1瓶、中华(软红)、苏烟(软金砂)、南京(硬雨花石)等十余条香烟系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549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86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