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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2020-05-15 14:29: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11月8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非准驾车型的无牌照“恒特70-8型”轮式挖掘机,沿南京市溧水区乌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群力幼儿园路口处时,因疏于观察,将步行在道路右侧的朱某某(女,殁年67岁)刮倒并碾压,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停车报警救人,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