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叶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12月5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小型汽车,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南路出发,行驶至永阳街道珠路与青年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6.1mg/100mL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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