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胡某甲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为盗窃车内财物,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河滨小区停车场、常州市钟楼区凯悦中心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等地,将被害人张某甲、邹某某等人的车窗玻璃砸坏,窃得车内人民币4056元、港币1100元。经认定,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3346元。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胡某甲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为盗窃车内财物,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河滨小区停车场、常州市钟楼区凯悦中心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等地,将被害人张某甲、邹某某等人的车窗玻璃砸坏,窃得车内人民币4056元、港币1100元。经认定,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33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