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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简某某提起公诉
2020-04-30 15:46: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简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简某某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和平村北山村出发,行驶至溧水区乌东线与S340线交叉路口时,因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与遇绿灯正常通行的由彭某乙驾驶的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简某某本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简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简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8.0mg/100ml血。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