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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孔某某提起公诉
2020-04-30 15:29: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孔某某提起公诉。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明知尹某某(已判决)所售野鸡、野兔、野鸭等野生动物是非法狩猎所得,仍以人民币10975元的价格收购涉案野生动物约85只,将之用于**饭店经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赃物野鸡系“雉鸡(环颈雉)”、野兔系“草兔”,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现称“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