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无号牌时风牌自卸三轮汽车,从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白鹿岗出发,行驶至南京市溧水区乌东线东屏街道下王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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