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经“刘某某”、“饶某某”(未到案)介绍,仍至福建省龙岩市向犯罪分子提供其名下的62170020300********建设银行卡和62166065000********中国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646059.86元。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其手机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并持62170020300********建设银行卡至厦门银行龙岩分行ATM机上取款人民币800元。
2021年3月27日,在南京市溧水区住宿的被害人范某某和其他地区的祝某某等被害人被诈骗分子冒充“支付宝”、“京东”等客服工作人员行骗后,向被告人王某某名下上述两张银行卡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