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10月1日,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小区附近,被告人李某某之妻朱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老年人)及家人曹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由此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揪打,双方互有伤情。被人拉开后,被告人李某某乘被害人葛某某不备,手持切冬瓜用的长条刀对其头部、四肢等处进行挥砍,致其头部、四肢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葛某某头部损伤留有瘢痕和颅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左肘背损伤留有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