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5月20日至同年5月29日期间,嫌疑人通过“陌声”APP交友软件和QQ假装与被害人王某某聊天结交异性网友,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教被害人在“辉立交易所”的投资平台上投资“以太币”虚拟币为由,骗使被害人累计充值人民币116.94万元。2020年5月29日,程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好处费,明知肖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快速转账、取现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卡(户名为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为高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及卡号为62148374********的中国招商银行卡)、支付宝进行收款,并帮助快速转账至他人银行卡、支付宝或取现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在明知该款项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或支付宝分别帮助程某某取现转账人民币10万元到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