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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道歉!我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首例民事公益诉讼获判决支持
2022-01-13 10:35: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买房、找工作、贷款、办卡……如今很多业务办理都需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很多人对此并不在意,也不会在复印件上专门写上特定用途。但是我院在办案中发现,大量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个人信息正在外网上被随意买卖,甚至你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国外网店的注册“店主”。

  2021年12月20日,我院诉吴某、叶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判决全部支持。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吴某通过翻墙软件,在外网以人民币1300余元购得约20000套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护照照片,后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31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叶某,叶某将信息保存在其网盘内,部分用于违法注册国外网站店铺。

  吴某随意收集、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叶某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其二人的行为均侵害了众多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院依法向溧水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2021年12月17日,溧水区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阐明了二被告出售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在发表出庭意见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二被告进行了个人信息安全、公共网络安全的法治宣传,二被告当庭表示真诚悔罪,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后,吴某和叶某永久性删除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叶某逐一注销了注册的国外网站店铺。

  12月20日,溧水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刑事责任

  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并处罚金3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民事责任

  吴某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31000元。吴某、叶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目前,吴某和叶某已对附带民事责任积极履行完毕。

  检察官说法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经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出发,随意收集、非法买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危害交易安全,扰乱市场竞争,破坏网络空间秩序。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责任,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落实企业机构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办实事的司法理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依法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第三检察部

  供稿:章瑜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