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位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其经营的“**足浴店”内,多次容留、介绍杨某某、周某某以每次人民币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性服务,并每次从中抽取人民币50元、70元的提成,共计获利人民币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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