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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渔业资源,拒绝非法捕捞(一)| 举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
2020-06-17 14:43: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石臼湖是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和安徽省当涂县之间的界湖,由古丹阳湖分化而成,是南京地区最大的天然淡水湖泊,素有“日出斗金,日落斗银”之称,自然风光旖旎,尤其是臼湖晚照,当为一绝。

  帆樯林立

  湖面上渔民摇着船桨缓缓而归

  为切实保护、修复、重塑石臼湖流域渔业生态资源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对石臼湖实施禁渔制度。禁渔期间,所有渔船一律停港、封网,不得从事任何生产行为,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偏偏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进行非法捕捞。

  近期,我院办理2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拟作不起诉处理,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用好不起诉权,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此次听证会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区渔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公开审查听证会。

  经查,3名犯罪嫌疑人在明知石臼湖是禁渔区,且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地笼(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中田某系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魏某和黄某放置地笼四十余条。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等情况,宣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随后邀请相关人员介绍了石臼湖捕鱼相关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不起诉规定等内容。

  在听取案情介绍和查看相关案件材料后,各方代表一致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采用禁用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对石臼湖鱼类繁殖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对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否则,一不小心,就会碰触法律红线,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中,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依然可能接受行政处罚。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