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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11-06 15:06:00  来源:

中共南京市溧水区委员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2017年7月1日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的监督职能,为在本地区扎实稳步、全面有效地履行这项职责,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现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简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分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节约司法资源、遵循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谦抑性原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置了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组织、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相关组织、行政机关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二、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2017年7月以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62件,提出检察建议履行诉前程序151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3件;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0件,提出检察建议履行诉前程序13件,基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检察院呈报审批4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件。我院在履行职责中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件,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履行诉前程序2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弥补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有效地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调动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必将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中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我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以下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对公共利益的刚性保护不够,至今还没有消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空白,与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二是公益诉讼推进难度较大。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存在调查取证难、损失认定难等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方面,虽然总体上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持理解态度,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对这一制度不理解,工作推进还有一定阻力。三是人员队伍不适应要求。面对公益诉讼这一全新职能,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同时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办案思维、知识储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要求,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能力均需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以更加务实、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四、加强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打算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是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各项部署,深入贯彻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切实有效地推进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精准服务保障“强富美高”新溧水建设。

  一是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确保公益诉讼正确发展方向。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溧水这一总奋斗目标,找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点。主动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置身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议案,积极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深入摸排案件线索,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正确处理诉前程序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辩证关系,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到期没有切实整改、相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逐案深入分析,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汇聚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合力。加强与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其他适格主体在公益保护中的作用。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等方面强化配合,在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强化协作。建立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机制,共同加强对案件管辖、证据规则、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实务问题的研究,共同推动公益诉讼相关机制制度的完善。

  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提起公益诉讼办案水平。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行政检察机构或办案组织,增强一线办案力量,保证人员配备与职能拓展、业务增长相适应。将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检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以优良的工作作风促进办案质效的提升。

  特此报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20日

  编辑: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