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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金某某提起公诉
2020-12-18 10:42: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金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5日0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从南京市玄武区**大酒店停车场出发,因未做到安全驾驶,碰撞到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之后其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内休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9.9mg/100ml血。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