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京**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采取收取公司货款不上交的方式,截留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33552元用于其商店经营及日常开销。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京**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采取收取公司货款不上交的方式,截留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33552元用于其商店经营及日常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