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4年2月22日,经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溧水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责令支付拖欠工人劳动报酬人民币31万余元。
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租用南京某公司位于溧水区的厂房和设备,并招用李某、张某刚夫妻等10人从事钢材加工经营业务。2023年4月,因资金周转问题,被告人张某经营的钢材加工部停产,共拖欠1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1万余元。为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告人张某自2023年4月底起采取电话停机、更换号码等方式逃匿。
2023年6月26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案涉经营部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通过上门张贴、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文书,但是到期后被告人张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2023年11月7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张某,并引导侦查机关重点围绕本案涉及的10名被害工人被欠薪情况、张某逃匿失联情况等开展继续补充侦查,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核实涉案农民工的数量、被拖欠工资具体金额,以及快递去向、张某女儿是否告知其父亲相关情况,最终明确了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为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我当时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欠了很多钱,就想着离开南京躲个清净,是我错了,我不该逃避责任,我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张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真诚悔罪。
案件办理过程中,溧水区检察院与人社、公安等部门联动,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对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解决群众燃眉之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道德,更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社会诚信缺失。此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用人单位应当信守承诺、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劳动,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大农民工朋友,面对欠薪问题,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理性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