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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 1.14)推动数字案管建设实现“数据资源化”
2024-01-15 10:47:00  来源: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何文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对司法办案业务规则进行梳理分析,从而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配套系统,其基础在于数据赋能。案管部门作为检察业务数据的主管部门,掌握检察系统内部海量业务数据,推动数字案管建设,实现从“业务数据化”到“数据资源化”,在数字检察工作全局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而在“数据资源化”的过程中,应着重于以下几个维度。 基础数据准确,是数据利用的基础。要确保数据源头的准确性,这就需要案管部门充分发挥数据管理中枢作用,推动落实好案件承办人员、部门数据管理员、案管部门统计员职责,分工协作,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填录标准和说明》为根本遵循,坚持“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部门及时、完整、准确地填录各项系统案卡信息,切实加强案卡填录质量把控,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加强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实现文书内容自动回填案卡,减轻案件承办人员填录负担。 落实“数据准确是案管部门第一要务”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业务数据质量检查通报机制,对常错易错问题加强针对性指导。针对业务数据填录规则繁杂、人工核查效率低下、督促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情况,推进智能化治理,提高效率解放人力。如江苏省检察机关推广的“苏查查”数智监管系统,通过内置“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测规则,每天自动检测当年所有案件案卡填录情况,支持跨卡比对和文书比对,极大提高了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和效率,实现了数据高效审核。 “数据资源化”的核心在于数据资源的应用,而数据资源的应用存在不足,亟须激活业务数据富矿、拓展应用场景,使数据这一核心资源得到有效应用。其一,加强非结构化数据应用。目前应用的数据资源主要是填录的案卡数据、统计数据等结构化数据,对于电子卷宗数据、文书数据等非结构化数据应用较少。这些非结构化数据包含的信息更为充沛,要加强AI技术应用,大力发展OCR识别等技术,激活非结构化数据应用。其二,加强案管部门自身数据应用。建立健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开展定期综合分析研判,着力发现检察业务运行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异常性问题,为检察决策和业务指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其三,配合业务部门加强数据应用。案管部门要配合业务部门积极提供业务数据资源,善用、活用、用足检察内部数据,特别是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案例库、检察文书库、检答网、正义网、正义智库等汇聚的大量检察数据,打破数据“烟囱”、打通信息“孤岛”。如无需借助外部数据,依托现有的检察业务数据即可开发刑事审判监督系列模型。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