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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检察院以案说法,守护绿水青山!
2020-03-24 09:43: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春发芽 夏开花秋叶落 冬沉睡春天的脚步不会因一场“风雪”停滞春天必将如约而至

  看溧水检察院在疫情期间

  如何“别样”守护绿水青山

  “不管是谁家的树,都不能随意砍伐!刑法规定这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目的是长远地保护我们的家园,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在溧水区晶桥镇某村党群服务中心,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张某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并向张某及村民、村干部进行释法说理。

  在审查张某滥伐林木案时,办案检察官发现晶桥镇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达49%,是南京市各镇之首、林业重点镇。但与此同时,因历史遗留问题及家庭遗产继承纠纷导致权属存在争议的树木较多,随意砍伐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村民对砍伐林木是否涉罪缺乏认识。由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砍伐树木蓄积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沈清慧依法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责令其复种并写下承诺书和悔过书。

 

  为了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教育功能,在与村干部协商后,办案检察官将案件不起诉宣告放在村里进行。当地林地较多的村民代表、村干部、办案民警、张某等人参加公开宣告。检察官通过案件向村民释理说法,各方代表发表了对此案的意见和看法,大家都对加强林地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办案检察官还与村干部、被不起诉人张某建立了微信群,共同监督其履行后续林木维护义务。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检察官寄语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律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广大群众在采伐林木之前一定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切勿为图一时省时省力而触犯法律,否则将自食其果。(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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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