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宁溧检民公告〔2024〕20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窦加龙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窦加龙,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2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南京市溧水区体育公园路29号。
联系电话:025-57218614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