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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管某某提起公诉
2020-09-11 16:00: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管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管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在溧水区永阳街道二高中附近路段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碰撞到前方同向由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管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管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74.9mg/100ml血。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