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很铁的“领导”
借你账户“炒股”
还存款250余万
这个忙帮不帮?
把自己的证券账户绑定银行卡后,交给他人“炒股”,而且明知他人的钱来路不正,还帮忙存钱——为朋友帮忙的张某就这样惹祸上身。今年初,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早在2004年,还是工程造价师的张某因工作关系结识了席某。2012年,席某担任某区财政局副局长,分管投资审计工作。张某便借汇报工作之名,经常到席某办公室走动,与席某打得火热。
“张总,平时炒不炒股呀?你也知道,我们公职人员炒股不方便,炒股账户市值过高的话,每年申报重大事项也不方便。要不以你的名义,替我开个账户?” 2019年3月,席某一个电话把张某叫到办公室。
张某一口答应,立即跑到楼下商场买了一部新手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手机号码和证券账户,在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绑定该证券账户后交给席某使用。
开户一个月后,席某就将张某约到银行停车场附近,把两袋子共计120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指示他把钱存进银行卡里。张某存好钱后,把银行卡交还给席某,两人分头离开。在随后的9个月时间里,张某按照上述模式多次帮席某存入现金共计254万元。
2020年12月,席某受贿案发。2021年2月,溧水区检察院对席某受贿案审查,后移送南京市检察院起诉,法院以被告人席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席某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2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席某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3月22日,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办理席某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了席某与张某之间的可疑账户,经过细致审查,发现该职务犯罪案件背后可能存在洗钱犯罪。溧水区检察院随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该犯罪线索。2022年10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涉嫌洗钱案件移送溧水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办案检察官发现张某虽能如实供述自己帮席某开户、存钱的事实,但辩称:“虽然对钱款来源有过怀疑,但并不确定就是受贿款。”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是否主观明知成为该案能否定罪的关键。办案检察官综合在案证据认为,首先,从常识看,张某和席某关系密切,应当熟悉席某的收入情况。席某曾告知张某其年收入情况,显然作为一名公务人员,短短9个月内存入254万元并不正常。其次,从行为方式看,每次存钱,都是席某指令张某以现金的方式存款,具体由张某操作,席某在银行外等候。若为合法财产收入,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亦可以自己持身份证存现,完全没必要借用他人身份账户存现。因此,张某对254万元现金系受贿所得具有可能性认识,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符合客观实际。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和证据展示,张某终于承认,他也怀疑这些钱不是席某工资所得,应该是收了不该收的钱,而且还代存到自己名下。在后续交往中,虽然明知这些钱来路不正,出于经营关系的考虑,继续帮其到银行柜台存现,提供账户供其炒股。“综合分析两人交往情况和到案后的供述,认定行为人明知是贿赂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他人将受贿款转换为有价证券,构成洗钱犯罪。”承办检察官说。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从洗钱犯罪的法律依据、社会危害性、打击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张某表示认罪认罚,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