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范丁文 卫桢语)近日,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就刘某、陈某、董某三人非法狩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服判,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赔。
2019年9月到2020年11月,刘某、陈某、董某三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在禁猎期内,使用气枪配合热成像仪,连续多次前往郊外非法狩猎,共非法猎捕野兔17只、野鸡4只、珠颈斑鸠1只、野鸭1只、狗罐2只等。经鉴定,上述动物均为野生动物或《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确认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还严重危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获取公益诉讼线索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陈某、董某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用21480元,并通过登报方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自愿按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承担民事责任。检察官出席庭审,经举证质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