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卞国华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卞国华翻窗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饭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卞国华翻铁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经营部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40元。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卞国华在南京市溧水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现金人民币1040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卞国华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卞国华翻窗进入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饭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卞国华翻铁门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经营部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40元。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卞国华在南京市溧水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现金人民币1040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