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7月1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套牌的两轮摩托车,在返家途中,因疏于观察,未做到安全驾驶,在东屏集镇路段与熊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该二轮电动车上的乘客程某某、刘某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1.3mg/100ml血。
近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9年7月1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套牌的两轮摩托车,在返家途中,因疏于观察,未做到安全驾驶,在东屏集镇路段与熊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该二轮电动车上的乘客程某某、刘某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某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1.3mg/100ml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