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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溧水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清单公示
2021-05-14 10:43: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溧水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 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 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 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 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 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 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 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 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2. 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 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 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 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9. 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 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 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 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 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为的;

  6. 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 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 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 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 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帅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效率不高的问题

  1.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注重化解矛盾纠纷导致办案效果不佳;

  2.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履职失职失当;

  3. 信访积案化解不力,释法说理不到位等情形。

  八. 司法办案理念更新不及时,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未达到有机统一的问题

  1. 针对追求极致办精品案的更高要求,依然存在部分检察人员办案能力与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办案理念上仍存在“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重主观言词证据轻客观实物证据”等倾向。没有很好地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2. 能力水平跟不上,部分检察人员业务素养能力欠缺,在办案方面主要体现在全面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能力不足。

  3. 监督意识跟不上,依然存在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与法院审判活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

  九、政法网格员工作成效不突出的问题

  1. 检察干警下网格与业务工作融合度不高,开展形式不够丰富。

  2. 作为全市最早在社区挂牌“政法网格员工作站”的单位之一,下沉社区工作后劲不足,没有很好的利用网格工作站,发挥检察职能,解决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3. 没有利用好典型案例讲述和新媒体宣传途径,政法网格员工作宣传力度跟不上。

  

    如您发现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随时与我们联系,并提出意见建议。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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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地址:溧水区永阳街道体育公园路29号溧水区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止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