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优化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评依据
根据省市院通知要求,检察官业绩考评先按照《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审议稿)》、《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审议稿)》、《检察官业绩考评计分规则说明(审议稿)》进行,之后按照省院正式印发的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二、考评方式
1.检察官业绩考评分为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均以季度、年度最后一天为截止时间节点。
2.检察官业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省检察院将依托智慧检务工程建设,将检察官业绩考评和公务员考核统一纳入检察人员考核平台,推动将业绩考评指标转化为软件标准和程序,最终实现对数据的自动抓取、计算和排名。根据省院要求,在省院考核平台建成使用之前,检察官考评暂以人工考评的方式进行。
三、组织领导
1.区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在党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2.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党组书记、检察长 梁云
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杨中青
委 员: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张君保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陆晓彬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丁群
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 黄小春
检委会专职委员 钱瑞振
检察官代表 苏瑞亮
检察官代表 沈清慧
3.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丁群主任兼任,成员包括董嵚、王芬、黄涛、李红云、罗稀佳、赵晶、范丁文。
四、考评程序
(一)检察官自评。检察官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审议稿)》等文件,围绕“质量、效率、效果”的考评要求,进行自评,填写《检察官考核评分表》(附件一)。
(二)部门审核。部门对检察官自评进行审核后,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的等次建议(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部门检察官总数的20%),并提交案件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部门填写《检察官业绩考评汇总表》(附件二),连同《检察官考核评分表》一并送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三)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组织人事、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宣传、法律政策研究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分别对检察官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进行评价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部门建议的意见。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没有异议的,集体签字确认后提交考评委员会评议。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有异议的,发回部门重新审核。部门重新审核提交后仍有异议的,直接提交考评委员会或者党组会评议。
(四)考核委员会评议。考评委员会根据检察官得分、排名情况,结合部门提出的等次建议,研究提出各检察官的考评等次意见,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院党组研究。
(五)党组决定、公示反馈。院党组研究决定考评结果,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
五、其他考评情况
(一)特殊情形考评。检察官根据组织安排,从事挂职、抽调、借调等工作三个月以上的,由考评委员会综合考虑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评等次;
(二)部门主要负责人考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业绩考评,根据其所在部门工作成效、个人办案及其他业务工作情况,由分管院领导在《检察官考核评分表》上签署考评等次初评意见,经考评委员会研究后提出等次意见。
(三)院领导考评。检察长的业绩考评等次由上一级检察院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入额院领导业绩考评由分管部门配合填报《检察官考评登记表》,经案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考评委员会提出等次意见。
六、其他
各业务部门在对本部门检察官业绩开展考评时,如涉及本条线业绩考评的有关问题建议,可向上级院业务条线请示。各业务部门在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考评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