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17-10-26 09:39:00  来源: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区人民检察院有以下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与检察技术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检委办合署办公)、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与未检办合署办公)、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综合科)、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合署办公)、职务犯罪预防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下设驻所检察室、社区矫正检察室)、案件质量管理科、司法警察大队。

  区人民检察院为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职人员编制数为69人,2016年末实有在职人数62人,离退休人数32人。公务用车编制数为8辆,2016年末实有公务用车8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

  (二)部门职责

  1、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认真贯彻检察工作方针,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确定本区检察院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规划和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和监督实施。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需要由区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依法对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5、依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和劳动教养决定执行情况以及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依法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受理单位和个人控告、申诉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开展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

  8、负责全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确定全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9、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照有关权限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向人大提请批准任免等事项。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三)2017年部门工作任务及目标

  1、保障经济健康发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保障新农村建设。加强环境资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自主创新和文化事业产业发展。依法妥善处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受同等法律保护。

  2、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穿于司法办案始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加大依法受理、纠错、救助等方面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促进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推进法治溧水建设。正确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强化公正、程序、证据、效率意识,全面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健全保障新检察权运行机制正确运行的各项制度,推进检察权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结合办案开展“七五”普法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4、深化反腐倡廉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继续集中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注重查办和预防产业转型升级、城镇化建设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加强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剖析、预防对策研究,坚持深入基层、深入重点行业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完善预防年度报告、检察建议等工作,促进社会化预防工作机制发挥更大作用。

  5、自觉强化内外监督。深入推进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强化案件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廉洁司法。主动、全面宣传检察工作,进一步畅通、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

  二、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一)2017年预算基本情况

    1、预算收支基本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预算总额1667.94万元。预算安排比上年度增加253.8万元,提高17.95%。主要原因一是基本工资调整,工资福利支出增加146.78万元;二是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商品服务支出增加33.98万元;三是购房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调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增加85.64万元;四是由于“两房”建设项目拨款减少等原因项目经费减少14万元;五是由于人员增加不可预见费增加1.4万元。

  2017年度本部门预算总收入1667.9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667.94万元,占 100 %。

  2017年度本部门预算总支出1667.94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202.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7.1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8.13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720.8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13.4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65.24万元,项目支出225.00万元,不可预见支出43.40万元。

  2、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部门预算总额213.47万元,其中:

  办公费27.13万元,印刷费6.2万元,水费2.32万元,电费28.68万元,邮电费15.5万元,差旅费27.12万元,维(护)修费9.3万元,会议费4.65万元,培训费4.65万元,公务接待费9.3万元,专用材料费4.65万元,工会经费13.73万元,福利费1.8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2.32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8.06万元。

  3、“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预算情况

    (1)“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部门预算总额54.3万元。预算安排比上年度减少50.2万元,降低48.04%。其中:

  (a)因公出国(境)经费:

  由财政实行集中管理,总量控制,在年度执行中区财政根据出国经费审批意见办理相关预算调整手续。本单位预算未做安排。

  (b)公务接待经费

  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9.3万元,用于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预算安排比上年度减少20.7万元,比上年下降69%,主要因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c)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和去年持平。

  (d)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万元,用于办理案件等因公出行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支出。预算安排比上年度减少29.5万元,比上年下降39.6%,主要因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另外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公务用车拍卖处置减少。

  (2)会议费预算情况

  2017年安排会议费10万元,用于按照会议费制度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支出。比上年下降9.09%,主要因为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切实精简会议活动。

  (3)培训费预算情况

  2017年安排培训费22万元,用于按照培训费制度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支出。比上年下降8.33%,主要因为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培训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培训,切实降低培训费支出。

  (二)2017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说明

    1、改造监控联网建设工程

  立项依据:根据溧发改审[2016]332号《关于溧水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安排改造监控联网建设工程项目经费预算90万元。

  立项目的:实时直观地获取和记录看守所的视频图像信息,掌握看守所最新动态,提高对重大案(事)件和突发事件的监督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作战能力,加强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

  年度达到的预期目标:全面图像监控,提高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监控能力;为检察决策服务,致力于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准确性;为集成应用服务,致力于提高检察机关科技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原有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投资。

  经费测算明细:

  (1)工程费用81.1万元;

  (2)其他费用6.3万元;

  (3)预备费5.2万元。

   2、履职性项目经费

  立项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规要求,安排履职性项目经费预算225万元。

  立项目的:确保顺利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年度达到的预期目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力改革创新、全面从严治检,确保各项工作均取得长足进展。

  经费测算明细:

  (1)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95万元;

  (2)执行监督5万元;

  (3)侦查监督15万元;

  (4)控告申诉5万元;

  (5)公诉和审判监督案件15万元;

  (6)其他检察支出90万元。

  三、关于预算科目的有关说明及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

  2、其他收入:预算单位除财政拨款和专户资金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3、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指检察事务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及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主要有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2)一般行政事务支出(项):指行政单位及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其他检察支出:指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提租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8、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9、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

  1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2、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编辑: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