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神圣使命。
二、行政检察职能有哪些
概括地说,行政检察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对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包括强制隔离戒毒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既监督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
四、当事人申请监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
(三)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申请监督理由成立的证明材料。
注意: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需经过法院再审后才能向检察院申请。
五、申请时限如何计算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二)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六、向哪一级检察机关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当事人不服审理、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向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