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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检君说法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23-03-17 09:53: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以来,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施行近十年的当下,如何在消费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关心。今天,让“溧检君”带大家一起聊一聊维护消费者权益背后的那些检察力量,了解维权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12月,陈某某单独或伙同李某某多次至江苏省、安徽省等多地,使用投喂毒药、发射毒针等方式盗窃他人犬只66只,后销售给徐某。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购进的被毒杀狗来源于非正规渠道,仍予以收购并销售。

  2022年3月,检察机关在办理该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陈某某、李某某构成盗窃罪、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两倍的赔偿金共计30000元。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采纳,对公益诉讼诉请全部予以支持。

  检察官提醒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广大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经营者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能贪图利益,突破法律底线,作出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事。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选择消费产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

  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职,惩治犯罪,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赔偿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溧检君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立法形式确认了消费者的权利

  今天跟随溧检君

  来一起学习

  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假如你遇到了

  侵犯自己消费者权益的情况

  不要犹豫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

  通过以下方式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