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命河,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丰富的河流之一。近年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近期,在长江“十年禁渔”期间,溧水查处石臼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25件36人。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什么是禁渔区、禁渔期?
2021年2月9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南京市滁河、水阳江、秦淮河、石臼湖水域禁捕的通告》中明确了,“石臼湖南京市域范围”属于禁渔区,与国家关于长江干流的禁渔时间同步。即对石臼湖(溧水境内水域)以及与其相通的秦淮河水系实行10年禁捕。
什么是禁用的工具、方法?
禁用的工具
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1.刺网:单片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mm);双重刺网;三重及以上刺网;框格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mm);无下纲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mm);混合刺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60mm)。
2.围网: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多船围网。
3.拖网: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
4.地拉网:船布地拉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5.张网:单片张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50mm);桁杆张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50mm);框架张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50mm);竖杆张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50mm);张纲张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50mm);有翼单囊张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50mm)。
6.敷网:拦河撑架敷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船敷敷网(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7.陷阱:插网陷阱;建网陷阱;箔筌陷阱。
8.钓具: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漂流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
9.耙刺:拖曳齿耙耙刺;拖曳泵吸耙刺;定置延绳滚钩耙刺;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投射箭铦耙刺;投射叉刺耙刺。
10.笼壶:定置(串联)倒须笼壶(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定置延绳倒须笼壶(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
★禁用的方法:主要是指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宝、万某祥为销售牟利、食用目的,相约驾驶皮划艇沿长江到位于主航道以东的潜洲岛附近捕鱼。两人使用10套鱼竿、共240个鱼钩的翻板钩以及鱼饵,由万某祥操作遥控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中心投放,实施非法捕捞活动。至次日6时许,二人捕捞结束。后二人驾驶皮划艇返程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捕鱼工具和捕捞的10尾鲢鱼(共重92千克,价值人民币2392元)均被依法扣押。
★查获的涉案渔具:
2020年6月11日,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宝、万某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3000元和专家评估费3000元。
【溧检君说法】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生产性垂钓等变相捕捞行为正逐渐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违法犯罪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休闲性、娱乐性垂钓,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进行垂钓。由于这些钓具抛竿范围广、入水深,能直接作用于深水鱼群区且目标精准,有时还能捕获到珍稀、濒危鱼类。有的垂钓者为达到捕获渔获物数量更大、种类更多的目的,甚至辅以各类探鱼、锚鱼设备,对天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长江流域必须严禁生产性垂钓行为,否则将会严重扰乱禁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以及垂钓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准确认定陈某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系生产性垂钓,并予以依法惩治,对企图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分子,起到了一定的威慑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