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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溧水检察院-陈志、胡在明案诉前公告
2020-07-09 11:28: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陈志、胡在明有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提起诉讼,请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书面回复本院。联系人:章瑜,电话:025-57218614。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编辑: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