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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细则
2017-11-09 09:08: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涉法涉诉改革,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院及本院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案件,可委派或聘请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以案释法说理,代理引导申诉等,促进信访案件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第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坚持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由院党组统一领导。

  第五条 成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领导小组。

  检察长担任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控申、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案管、民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工作推进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控申科,控申科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台帐制作、材料汇总、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检察机关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包括:

  1、对职务犯罪的举报或自首;

  2、刑事诉讼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行为提出的控告,以及对其控告所作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3、刑事诉讼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行为向该机关控告或申诉,因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

  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违法情形的申诉或者控告;

  5、对检察机关所作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6、对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所作决定不服,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提出的申诉;

  7、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提出的民事或行政申诉;

  8、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或申请对人民法院所作赔偿决定进行监督;

  9、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等其他由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对于检察机关受理的上述控告申诉案件,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均可由检察机关推荐或由信访人自愿选择律师参与化解或代理:

  1、非访、缠闹访、集体访、极端访的案件;

  2、赴省进京越级访案件;

  3、扬言滋事的案件;

  4、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5、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媒体炒作的敏感案件;

  6、认识上存在重大分歧以致久诉不息的案件;

  7、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

  8、其他案件。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检察机关受理信访诉求后,窗口接待人员对信访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案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主动告知信访当事人可以申请律师介入接谈、对案件进行评析、聘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控告申诉。

  第十条 对经信访人同意,要求或需要律师介入信访案件化解的,由信访人填写《溧水区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随案流转,并交由控申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后,报送司法局。司法局对符合律师介入的信访案件进行审核,报送领导签批后,确定律师名单并告知律师需服务内容,后将律师名单及联系方式填写于审批表上,送达至我院。

  第十一条 被选定的律师应根据诉求内容及审批情况,开展信访接谈,并免费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法律服务:

  1、对信访人反映的诉求经审查原案件处理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法律处理意见,劝导其服判息诉;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导入法律程序解决。

  2、对于信访诉求符合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受理范围的,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原接待服务律师或另行委托其他律师,对确有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3、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协助申请人开展救助申请工作,对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报请科室讨论,并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执法规范关于案件公开审查的规定,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律师代表参与案件审查和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可经过征求信访人同意,商请司法局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评议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和办理建议。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推动和促进区司法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工作库的建立。

  对参与化解和代理工作的律师,给予适当补助,但当事人自行聘请代理律师的除外。

  第十五条 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实行定期会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小组负责解释。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31日

  附:《溧水区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审批表》

  溧水区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化解审批

 

受理时间

 

案件来源

 

案由

 

信访人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原)工作单位

 

(原)职务

 

住址(处所)

 

与原案关系

 

 

 

 

 

 

 

 

 

 

 

 

 

是否同意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化解

 

 

 

 

 

 

 

 

 

同意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化解的方式

 

 

 

 

 

 

 

 

 

 

 承办人

 

 

 

 

 

 

 

                                                

 

负责人

 

 

 

 

 

 

 

                                                

检察长

 

 

 

 

 

 

 

                                                

司法局

意见

 

 

 

 

 

 

 

参与律师情况

(司法局填写)

 

姓名

 

工作单位

 

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

 

服务方式及

内容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检察院及司法局各一份)

  编辑:方旭